承租的店铺没有产权,被工商查封可以索要装修费用
【案例分析】
1、原告于2006年11月7日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 将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的铺位出租给原告。
2、原告自2007年1月15日正式开始营业,3月底由于系争房屋无产权证和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宣布为非法经营,4月4日彻底封铺停业。
3、合同约定房屋租期为三年,租赁期限自2007年1月15日至2010年1月14日。
4、原告当日付清第一年的租金13,183元,合同保证金1,100元,服务费500元。
1、本案原被告相互之间为租赁合同关系。
2、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内容。《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是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3、本案原告承租商铺的用途是经营服装、小百货,但因商铺无产权证进而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停业,导致原告承租商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此应由作为出租人的被告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
4、收取租金应该返还,考虑到承租商铺的经营惯例,原告在开张营业前对商铺进行必要的装修亦属正常合理,装修费也应该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