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售后公房的产权问题
上海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同时也是中国房地产改革试验区。1993年上海市响应国家号召,开展房地产试点活动,公有住房私人可以买下产权,随着1993年的办法规定,到1994年的暂行规定,到1995年、1996年,1999年的足部完善。可以说,边走边修改条例。因此留下了不少的隐患和矛盾。
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当初购买下产权,通常都是登记为一个人的名字,特别是1994年,政府文件规定产权证上只能登记一个名字,而且由于家庭原因,即使在1995年,1996年可以登记多个人之后,很多百姓依然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那么其他户口同住人是否依然享有产权呢?需要在多次时间内主张份额,否则就会过期了呢?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这类问题也是极为重视,因为房子是重大财产,关系百姓家庭稳定,因为i连续出台多个司法文件,指导下级法院办理此类案件。
【客户咨询】
我们家有一套售后公房平,方为54平米。当时迁入户口是我爷爷、我奶奶和我爸爸。然后由于94方案后,产权写了爷爷的名字,同住人上写我奶奶和我爸爸名字。2006年我爷爷过世,才发现产证上是爷爷的名字。
我想问下 现在,我2个姑姑要主张继承份额,我爸爸当时出资买了房子 是否可以根据94方案主张同住人的产权共有呢,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如果是继承的话,份额的话如何算,是不是要先除去我奶奶的27平米,再将爷爷的27平米分四份来均摊?
婚姻法上 第一继承人是:配偶 子女
这房子现在是遗产性质 还是 我爸爸和我奶奶还有我爷爷的共有财产 现在我爷爷走了 也就是我奶奶和我爸爸的》?
按照94、95、96方案将公有住房买下产权的及时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符合条件的出资人、计算工龄的人 户口在内的同住人都可以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当然要注意一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如果丈夫属于同住人的身份,妻子即使不符合,这份产权份额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例外原则是有些人不符合公有住房购买资格,借用他人名义购买产权,此类人无权住房所有权。
因为当时公有住房都是向单位内部职工出售,因为如果单位以外的职工想购买产权是不可能的,只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买下产权,之间再签订购房约定协议。对于此类纠纷,法院的意见是不予支持。
三、其他同住人主张公有产权份额法院起诉时效的问题。
因为法律是保护积极主张自己权利的人,一个人如果长时间不主张产权份额,时间长了,法院也不会再保护你的份额。因此,起诉法院要求确认售后公房所有权份额是要法律诉讼时效限制的。
诉讼时效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有些案件必须在多长时间内起诉法院主张权利,否则过期后,法院不会再支持,目的是为了鼓励大家尽快争取自己的权益,不要使所有的事情都属于不可稳定的一个状态。
按照94、94、96方案购买公房产权的同住人主张拥有房屋产权份额的诉讼时效分为2种情况:
1、 本人活着的时候没有主张的,继承人不能主张。房屋产权上没有名字的同住人如果公房购买产权后没有登记在同住人名下,那么同住人本人应该在活着的时候主张权利,起诉法院要求确认共有产权,如果本人后者的时候没有提出过要求主张,那么法院就默认为本人放弃了这个份额,他的继承人也不能再主张。
2、 同住人最晚必须在产权证人去世2年内主张权利,否则超过诉讼事情,失去胜诉的可能性。有些家庭的产权人是登记的父亲、母亲。为了家庭矛盾,不可能在生前打官司,主张产权份额,那么法律规定了一个最晚时间,就是产权人去世2年后,同住人必须主张,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就会败诉了。
钟涛律师提醒,法律不会保护懒惰的人。因此,大家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到法院,主张自己的产权份额,否则超过时间,后悔不已。同时,共有住房产权确认案件比较复杂,不是简单2句话就可以理清案件情况,准确分析案件结果,广大客户不要轻信网络上的黑律师,吹嘘能力,烂打保票,避免上当受骗。一定要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索要正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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