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xxx市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昆花民初字第0515号
原告李先生,男,1981年1月 14日生, 。
被告王小姐,女,1984年3月27日生, 。
被告商某某,男,1980年8月 18日生, 。(系被告王小姐配偶)
被告xxx市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xxx。
法定代表人谢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先生、xxx与被告王小姐、商某某、 昆…e好££
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凤4&月简§
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xxx以其非房屋买卖女目9事A
为由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王小姐于2010年12月28日
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依所涉房§十动
产所在地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ⅥR》
的规定,被告王小姐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AL案有
管辖权,依法裁定驳回被告王小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a月
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1 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耿
永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涛、被告王小姐的委托代理A月女#、被
告xxx市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严凤到庭参加第一次
庭审: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
年7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先生及其委托代
理人钟涛、被告王小姐的委托代理人赵律师到庭参加第二次&*,
被告商某某、 xxx市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合R传p奂,5i
珉通过xxx公司中介,签订了《房屋销售协议书》,约定由原告
购买位于xxx市市xxx区绿地xxx室房
屋,房屋总价445000元,税费各自承担。被告商某某与被告翁文
静系夫妻关系,签订销售协议时,被告王小姐未到场签字,被告
商某某称已经同王小姐商量过,同意以上述价格出售房屋,他可
以全权代理。且被告陈玮珉出示原始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中翁文
静名字也是由商某某代签。被告商某某当时出示结婚证原件,买
房及入户的相关手续文件。协议签订后被告商某某交付房屋钥匙,
原告支付购房款100000元给被告商某某,并一同办理物业、水电
煤的过户手续。原告随后装修入住至今。
2010年3月30日,王小姐向xxx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确认上述《房屋销售协议》无效,并要求本案原告李先生迁让返
还该房屋。2010年6月3日xxx市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王小姐的诉
请。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是被告商某某过错所致,他一开
始欺诈,后提出涨价要求,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就让其妻子
王小姐提起以上诉讼,有失诚信原则。被告商某某应当对其过错
承担法律责任,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00000元,并赔偿原
告各项信赖利益损失,包括定金返还、房屋差价损失、装修损失
以及搬家费用共计270000元。被告王小姐与被告商某某系夫妻关
系,理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xxx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机
构,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责任和义务,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玮珉、王小姐返还原告耿
永亮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00000元;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各
项经济损失共计270000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用。庭审中,原告李先生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赔
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191200元,其他损失将另案主张,本案其他
诉讼请求不变。
被告商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王小姐口头辩称:1、被告王小姐并未收到原告李先生支
付的100000元购房款,没有义务f]还。2、原告李先生的各项经
济损失并不是王小姐侵权造成的,王小姐不需要也没有义务替被
告商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既然合同已经被法院判决确认无
效,经济赔偿没有发生的依据。如果法院要判决赔偿责任,也应
当考虑到房价的起算点与截止日,确定房屋涨价的具体幅度,另
外原告李先生也是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其自己也应当承担部分损
失。4、原告李先生没有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搬离诉争房屋,被告翁
文静作为房屋共有人也有租金损失。
被告xxx公司口头辩称: 我公司作为中介方没有过错,不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先生与被告商某某在签订合同后履行
过程中,被告商某某曾经提出增加30000元房款,买方李先生不
同意,经过我中介公司调解,买方李先生后来同意加价30000元,
被告商某某又不同意出卖房屋了。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6日,原告李先生与被告商某某通
过xxx公司中介,签订《房屋销售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购买位
于xxx市市xxx区绿地xxx室房屋,房
屋总价445000元,税费各自承担。被告商某某在同李先生签订《房
屋销售协议书》时,未征得其配偶即本案被告王小姐同意的情况
下,代被告王小姐签名,并向原告李先生出示购房时的商品房预
售合同,说明该合同中王小姐名字也由其代签。2009年8月16
日,2009年8月23日,原告李先生两次共支付了100000元购房
款给被告商某某,实际取得上述房屋钥匙,并入住。2010年3月
30日,本案被告王小姐向xxx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201 0
年6月3日(2010)昆花民初字第02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09
年8月16日,李先生与商某某签订的《房屋销售协议书》无效,
李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60天内从位于xxx市市xxx区镇绿地大道259
弄9号602室房屋内迁出,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先生申请对诉争房屋差价进行评估,
判决生效之时房屋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之间的差价(以开发商交
付房屋时所附装修为准,原告入住后自行装修的损失本案不主
张)。经本院移送,评估鉴定部门认定诉争房屋在估价时点201 0
年6月20日的评估价值为636200元,含原始装修价值15000元。
另查明,原告李先生与被告陈玮珉签订的《房屋销售协议书》
第九条第5项约定:勺匕房为中介代办过户,若甲乙双方发生任何
经济或债务纠纷与中介方无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0)昆花民初字第0200号民事判决
书一份、2009年8月16日《房屋销售协议书》一份、购房款收据
两份、启航社河西服务中心证明一份、购房相关发票两份、商品
房结算及进户凭证一份、陈玮珉与王小姐结婚证明一份,陈玮珉
与王小姐原始购房合同一份、房地产评估报告一份以及各方当事
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商某某在未征得其配偶王小姐同意的情况下,
代王小姐签字,与本案原告李先生签订《房屋销售协议书》,出售
夫妻共同财产位于xxx市市xxx区镇绿地大道259弄9号602室房屋
一套,损害了王小姐的合法权益。 xxx市市人民法院(2010)昆花民
初字第02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房屋销售协议书》无效。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
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
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被告商某某收取购房款
100000元,被告王小姐并未实际收取该款项,所以应由被告陈伟
珉y]还原告李先生100000元购房款。
针对原告李先生第二项诉讼请求主张三被告赔偿房屋差价损
失191200元,本院认为先应当确定原告所受损失,再根据各方当
事人的过错,按照比例追究赔偿责任。《房屋销售协议书》中约定
的房屋价格为445000元,经评估诉争房屋在估价时点2010年6
月20日的评估价值为636200元(含原始装修价值15000元),被
告王小姐辩称评估价值包含原始装修15000元,实际房屋差价损
失只能认定为176200元。因原始装修价值在开发商交付房屋给陈
伟珉时就已存在,扣除这部分原始装修价值没有依据,故本院认
定原告李先生所受房屋差价损失为191200元。本院对于各方当事
人的过错进行如下认定:被告王小姐自始没有出售涉诉房屋的意
思表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
担赔偿责任;作为中介的xxx公司在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及提
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中并没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
事实或提供任何虚假情况,并且已经让原告李先生知晓诉争房屋
系被告商某某与被告王小姐共同共有,被告商某某代被告王小姐
签字并非xxx公司授意,所以本案中被告xxx公司不存在过
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商某某在未征得其配偶王小姐同意
的情况下,代被告王小姐签名,同原告李先生签订《房屋销售协
议书》,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李先生明知诉
争房屋系被告商某某与被告王小姐共同共有, 当被告商某某代翁
文静签名时,没有向王小姐核实其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主观上
亦存在过错,对于造成的损失, 自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结
合案件具体事实,本院酌定被告商某某承担房屋差价损失损失80%
(152960元)的赔偿责任,原告李先生自己承担房屋差价损失20%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某某返还原告李先生购房款100000元,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商某某赔偿原告李先生房屋差价损失152960元,于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4元,鉴定评估费4500元,二项合计10924
元,由原告李先生承担1725元,被告商某某承担9199元。被告
商某某负担部分原告已交纳,本院不再退还, 由被告商某某在履
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
开户行:
书 记 员
帐号
鸣 良 伟
凤 真
邵 唐 陆
贝 员 员
申 审
判 陪 陪
民 民
审 人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