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与王小姐相恋同居5年摆了婚宴后,虽然两人还没有办理结婚证,但杨先生的父母仍然出资购买一套房产作婚房,产权证上登记是他两人的名字。不久王小姐就去非洲做生意,并一去三年不复返。最近,王小姐以自己已经在非洲定居要求解除两人的关系,并提出将该套房产折价一人一半平分。杨先生坚称房子是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并出示了银行转账的证据。而王小姐却说房屋是双方一人出一半钱共同买的,钱是由她交给杨先生转账的。两人僵持不下,王小姐已决定去法院诉讼解决。
律师点评:
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不管同居多少年,如果不补办结婚登记,那么就不存在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而只能是同居关系,若当事人仅就同居关系纠纷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法院不予受理。房子所有权的公示方式是以房地产权证书为依据的。杨先生和王小姐产权登记办理为共有,没有约定份额或产权比例,那么,一般只能按双方各50%的份额来确定,出资多的一方就会吃亏。一旦感情破裂发生纠纷,在双方共同名下的财产将会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平分。其次,虽然双方摆了婚宴但未领结婚证,双方不是夫妻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即便杨先生的父母真的出资购房,但又没有相关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证据证明,就不能认定为对杨先生的赠与。
律师提醒:
在同居期间以一方名义购房,办理银行按揭,同居期间共同还贷的,房屋所有权仍然只能确定为产权登记人名下,共同还贷部分,如果有书面证据,非产权人的还贷部分,也只能确定为借款。对于房屋因市场价值而增值部分,非产权人也不能主张共有。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非产权登记人能够确定的借款,如果没有书面协议约定,也不能主张借款利息。
. TAG: 同居财产 分割原则 出资比例 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