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是指农村和城市郊区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的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发布《上海市征用集体所在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3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4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2]513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2年9月1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2年5月31日公布,自2002年4月10日起适用);
(5)《关于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交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289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于2002年6月1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关于印发《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308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2年5月2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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