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不服房屋拆迁裁决行政案件的具体规则
公房承租人、公房同住人中有一人或者多人提起不服房屋拆迁裁决行政诉讼,从严格意义上说,未起诉的其他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由于在行政诉讼中判断公房同住人较难以界定,从有利于解决拆迁争议考虑,对于作为房屋拆迁裁决对象的公房承租人,因其与拆迁裁决存在直接权利义务关系,故在公房同住人起诉时,公房承租人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公房承租人起诉的,其他同住人除自己申请参加诉讼外,一般不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房屋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并与拆迁人达成协议,房屋使用人或者同住人起诉要求房地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应驳回其行政诉讼请求。其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双方尚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即被拆除,当事人起诉要求房地局裁决,房地局不予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若房地局在拆迁期限内作出拆迁裁决,所涉房屋因执行裁决被拆除后,裁决又被法院判决撤销,当事人申请房地局履行作出拆迁裁决法定职责的,法院仍可判决房地局作出拆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