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的厂房发生拆迁经营者可以获得哪些补偿安置利益
1、对于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对于拆除非居住用房发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及对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用,应归营业执照持有人或者设备的实际所有人所有。
2、如果房屋所有权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后,不支付补偿费用给租用者,那么经营者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分割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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