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沪府办〔2003〕16号
市计委、市农委、市房地资源局: |
关于鼓励本市村民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细则(试行) |
第一条 为促进郊区村民向城镇集中,合理利用土地,鼓励进镇村民将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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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沪府办〔2003〕16号
市计委、市农委、市房地资源局: |
关于鼓励本市村民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细则(试行) |
第一条 为促进郊区村民向城镇集中,合理利用土地,鼓励进镇村民将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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