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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1-8-5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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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弄清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应属于购买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应属于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交易,买受人要取得房屋产权不仅要和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交付购房款,而且还必须和出卖人一起到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经登记注册,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后,该房屋的产权才从卖房者手中转移到购房者手中。鉴于不动产交易的这种特殊性,在认定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的归属时,可不以取得不动产产权为依据,而以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为依据。订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房款的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应认定为是购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 
  其次,要弄清属于夫或妻一方婚前财产的房产婚后升值,其增值部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还是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这要求认真析其升值的原因,根据其升值原因的性质,确定其增值部的归属。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确定夫妻财产如何割是离婚诉讼案件中焦点问题。本案的房租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刘根婚前的房屋出租所获得的租金,是否能够认定为刘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而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司法实践中不能机械地套用法条,根据《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个人财产的婚姻后收益如果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就应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共同使用行为所取得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对夫妻离婚不动产财产割纠纷案件,既要认真查清该房产购买时间、取得房产证时间及双方结婚时间,还要在双方对不动产增值部归属产生纠纷时认真析该房产增值的根本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客观地处理好双方争议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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