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张女士父亲将原先由他承租的公房购买成产权房。按照当时政策,虽然张女士是该房屋的成年同住人,但房屋产权只能登记在其父亲一人名下。一年前,张女士得知自己可以向法院要求成为该房屋的共有人,但她不忍心将重病不起的父亲告上法庭。最近,张女士父亲已经去世,张女士不知自己可否继承该房屋共有份额中她应得的份额?
按照上海的“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要求确认售后公房产权共有,应以提出主张并经确认为认定依据,生前未主张的,应推定其对房屋产权归属在登记人名下并无异议。
因此,本案中,张女士不能再主张继承其原本可以主张的共有份额。因为不动产的取得和转移都要进行登记,产权登记是证明房屋权利的有效凭证,但是限于“94方案”的缺陷,许多欲享有共有产权的人,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但这一规定并不是一概否认“94方案”产权证登记的效力,该规定作为一项补救措施,允许主观上不想放弃产权,又限于规定,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可以通过主张房屋产权,成为共有产权人,但并不排除有些家庭中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在购房时确实放弃了权利。
按照上海的“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要求确认售后公房产权共有,应以提出主张并经确认为认定依据,生前未主张的,应推定其对房屋产权归属在登记人名下并无异议。
因此,本案中,张女士不能再主张继承其原本可以主张的共有份额。因为不动产的取得和转移都要进行登记,产权登记是证明房屋权利的有效凭证,但是限于“94方案”的缺陷,许多欲享有共有产权的人,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但这一规定并不是一概否认“94方案”产权证登记的效力,该规定作为一项补救措施,允许主观上不想放弃产权,又限于规定,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可以通过主张房屋产权,成为共有产权人,但并不排除有些家庭中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在购房时确实放弃了权利。
- 上一篇:售后公房产权如何继承
- 下一篇:上海房产律师:售后公房产权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