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爷爷为产权人,父亲是同住人,但其生前未主张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作为继承人的王某能否主张继相应份额?
上海高院虽然规定按照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同住人等可以主张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但如果其生前未主张房屋产权共有,则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其继承人当然也无权要求继承相应份额。王某的父亲虽为购房时的同住人,但生前未主张房产权利,王某不能要求继承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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