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被法院拘留
钟涛律师按:签订居间协议之后,又高价卖给他人,法院判决双倍定金返还,单被告转移卖房款,股票以及存款,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近日,钟涛律师代理的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林女士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案例简介】
赵先生与林女士2010年8月签订居间协议,支付定金20万,购买林女士价值410万住宅一套,但是10天后,林女士以438万的价格高价卖给了他人,并且迅速办理了过户手续。
赵先生委托钟涛律师起诉至徐汇区人民法院,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赵先生胜诉,林女士应该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但是,判决生效后,林女士转移卖房款、股票、存折等财务,造成法院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于是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林女士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并且根据下一步情况,可能追求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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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林某的违法行为,如情节严重最终致使执行不能,下一步法院将根据我国刑法第314条之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是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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