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赵龙2002年与妻子登记婚后,婚后生育一子,2007年,赵龙有了外遇,并且购买一套房子赠与给小三,后妻子起诉离婚,并且要求拿回赠与小三的房子,请问钟涛律师,法院会如何处理?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情妇或情夫的行为效力认定。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人完全有权自由处理自己的财产,这是物权的基本特征之一。赠与作为一种处分方式,理当受到法律的尊重。但是,任何民事行为,都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否则,法律存在就失去了固有的功能了。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本身就违背了社会公德,在此基础进一步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该第三者的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公德的进一步亵渎,如果法院认定该行为有效,那么,无异于鼓励人们好逸恶劳,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
TAG: 外遇婚外情 他人同居 性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 精神损失费 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