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婚前张女士为购买涉案房屋缴纳了首付,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2008年,张女士以丈夫钟某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并得到法院支持。2010年,被告张女士将涉案房屋出售。
原告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而被告张女士认为涉案房屋应系张某个人的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解】
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于此涉案房屋,由于原被告不能达成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经过法律释明和调解工作,最终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归被告张女士所有,并由其给予原告钟先生相应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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