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协议附件一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成立
1、现在 很多中介公司将原来签订的《居间协议》一分为二,即《居间协议》和附件《房屋买卖协议》,这一分从法律上来说有很大的不同,如果仅仅是一份《居间协议》那说明双方实际上只是达成了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说简单一点相当于一份“定金合同”,出售方签约后不卖了,双倍返还定金,买受方不买了定金被没收,这都是双方可以接受的,也是交易规则。但是一旦签订了《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协议》就不一样了,那就不仅仅是一份预约了,而是一份实实在在的买卖合同了,双方之间建立的不再是一种订房关系,而是建立了买卖关系了,如果再违约就不是损失定金的问题,例如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者要求违约方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甚至中介公司可以以促成交易为由要求支付佣金。
2、可能依然有人对此有怀疑,认为毕竟上下家之间是没有签订网络版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怎么可能视为促成交易呢,实际上从法律上来讲并非只有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才属于建立了房屋买卖关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为办理过户手续之需要,大多约定双方再需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此,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应根据双方的合意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如双方明确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如双方并未作出上述约定,而双方已经签订的协议书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并认定合同有效”。从这个约定可以看出来,《居间协议》的法律后果与《居间协议》加附件《房屋买卖协议》的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3、钟涛律师在法院处理的案件中,已经有浦东新区法院、徐汇区法院认可附件一中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成立,在此,提醒广大客户,购房是个大事,一定要聘请律师全程陪同,不要轻易相信中介的花言巧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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