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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婚姻期间房产夫妻加名免征契税

时间:2011-9-1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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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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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 房产分割 财产转移 感情破裂 分割原则 上海法院 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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