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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和安置房屋的性质如何认定?离婚时如何分割该补偿款?

时间:2011-9-13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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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和安置房屋的性质如何认定?离婚时如何割该补偿款?

 

该补偿款属于个人财产。但是,补偿款所含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价值增值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
1、《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补偿款是该房屋的转化物;
2、《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的增值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中的增值部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与房屋拆迁时的补偿款之差即为房屋增值部(应当去除物价上涨因素),离婚时,夫妻二人对该部财产进行平,其余部归属于房屋产权人。
 
钟涛律师认为:如果是婚前个人房屋,经拆迁置换成同等价值的房屋,并且登记在个人名下,则安置房屋仍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算做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再离婚时予以割。
  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经拆迁置换成为更大价值的房屋,并且夫妻双方增值部支付了对价,则原值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夫妻个人婚前财产,经拆迁后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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