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婚前房产婚后拆迁所得补偿款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

婚前房产婚后拆迁所得补偿款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时间:2011-9-13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上海浦东新区房产律师钟涛手机 15800502572,为您提供专业的房产全程服务

收藏该页面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加快,很多房子因建设的需要被拆迁,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以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目前,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屋拆迁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已成为割夫妻财产的难点问题,针对拆迁安置房的不同情形,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割作些探讨。

【案例析】

一个朋友,她和他老公结婚几年了,一直住在女方家里,女方的房子是她父母所有,
现在面临拆迁,按规定,拆迁时我朋友会得一个户头,
可以凭该户头买房,请问在他们离婚前,凭这个户头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个人婚前房产在婚后被拆迁,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在拆迁中,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被拆迁人,所以补偿的对象也必然是原房屋的所有权人。因为安置房或补偿款虽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但其实是个人房屋产权的权利转换形式。就是说,由于原有个人房产被拆,拆迁人才给其补偿了安置房或补偿款,说明该安置房或补偿款的获得是以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以对被拆迁房享有所有权为基础。根据民法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此时要区是等值还是增值,如果有增值的,要区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就应该按共有处理。

  综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因为该增值部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我们应当明确,等值,等的是离婚该房产的价值,包括该房产的自然增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

 

【具体处理如下】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此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其价值取得于婚前。

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拆迁安置房属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给予补偿。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对2、3情况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5、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对4、5两种情况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6、 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笔者认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之规定。应视对子女的赠与。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处理】

实践中,在审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依法割。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平等原则和采取各半受主义,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适当予以照顾。夫妻离婚时割拆迁安置房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进行。
  二、调解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只能进行调解。大多数情况下,促成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拆迁房屋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仅就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对拆迁房屋处理意见中具有可执行内容部制作民事调解书。因为法院只能处夫妻双方的权利,而不能干涉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包括未成年子女,否则这部约定就是无效。
  三、另案起诉。通常情况下,法院只能就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这一点人们总是难以理解。因为动迁安置补偿协议涉及到众多人员的利益,所有安置对象都对动迁安置房或补偿款享有利益,而不单单是夫妻双方的财产。而离婚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不可能追加其他人员作为案件的当事人。

paoup
. TAG: 婚前房产 婚后拆迁 增值升值 离婚分割 分割原则 房产律师 上海法院 共同财产

查看[婚前房产婚后拆迁所得补偿款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使用说明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