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困难认定对象范
1、特殊照顾对象的范围
(1)孤老、孤幼、孤残;
围及照顾标淮
员早享受遗嘱补助的人员;
(3)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4)符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大病医保
范围的人员。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险局“沪民救发(2001)17
号文”规定:大病,医保对象主要为低收入家庭中患恶性肿瘤、尿毒症、
精神病等大病重病的对象。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人员。 ·
(6)省、直辖市、 自治区,部级以上的劳模、先进工作者。
(7)经市民政局认定的烈属或病故现役军人,因公牺牲人员的直
.系亲属。 ·
2、符合上述(1)至(7)项照顾条件的对象,一次性补贴人民币
3万元。
3、本基地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
住户口,原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本人已实际回沪居住的支边、
支疆及知青本人户籍无法迁入本市的每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万元。
4、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同志、每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万元。
5、至2011年底,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一次性补贴人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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