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家住高淳农村的 葛先生为实现进城的梦想,亦为孩子的教育赢在起跑线上,经多年打拼后,决定在县城购房落户。但面对行情看涨的高房价,再看看相对羞涩的钱袋,新房子实在是难以买得起,葛先生就把目光转向了二手房,经在中介多方比较,葛先生夫妇看中了位于县城老城区的一套二手房,该房地段合适,套型合理,价格亦适中,葛先生夫妇甚是满意,在中介的撮合下,葛先生与房屋的主人陈先生很快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葛先生先期给付20万元,余款30万元待房屋过户后从银行抵押贷款给付。合同签订后,葛先生按约给付首付20万元,陈先生亦按约提供了相应的过户资料,9月份,双方如约至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提交申请后,房产部门却告知葛先生,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葛先生这下傻了眼,急忙到法院打听,原来因陈先生欠别人到期债务,债权人听说陈先生要卖房,担心债权无法实现,遂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对陈先生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依申请查封了陈先生的房屋。葛先生赶紧找到陈某,要他提出解决的办法,陈某表示卖房就是为了还钱,现亦拿不出钱归还债务,表示无能为力。葛某又找到债权人,协商解决房屋过户事宜,债权人提出:“房屋现登记在陈某名下,就是陈某的房子,现他不能还款,我理所当然申请查封他的房产,以保证实现我的债权,你如要过户,除非帮陈先生还款或作担保,否则不会申请法院解除查封。”
葛先生经计算,除付出买房的余款,还要多付10多万元,买房还买出一笔债务来,他怎么也想不通。为此,法院在三者间做了大量的工作,无奈分歧太大,房屋至今不能解封。现在葛先生处于二难境地,要么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陈先生返还购房款,要么就代陈先生还债务,但如果解除合同,前期交出的款项能否及时足额收回是个大大的问号,同时,房子的行情又上涨了一截,买房梦又何时能实现,如果代陈先生还款,增加10多万债务不说,钱又从哪里来?后经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由葛先生担保了部分债务,债权人申请法院解除查封了房屋。
法官提醒:因房屋系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自办理变更登记时生效。在签订合同至办理产权过户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因登记具有公示与公信效力,如卖房人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发现房屋产权尚未作过户登记,可抢先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经法院查封的房屋是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以至产生纠纷。现实中,亦不排除因房屋涨价,卖房人认为吃亏悔卖,与他人串通以欠债为由阻止房屋过户,以达到加价的目的。本案中,陈某的房屋如因查封不能办理过户,葛某可以有以下救济途径:一是解除合同,要求陈某返还购房款,并可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如陈某不能及时还款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葛某亦可垫付相应的款项,由债权人申请法院解除房屋的查封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再向陈某追偿垫付的款项。如何预防此类纠纷,法官建议,除在合同条款中设立相应的违约条款外,在合同履行时,可将房屋款项交由第三方保管,待房屋办理过户后再交付卖房人,同时,为防止卖房人一房二卖或卖房后设立抵押等现象,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按照约定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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