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记者吴银华 通讯员吕敏 顾建兵)家住如东的冒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与卖房人签订了合同,付清了全部房款,且已经居住了一年多的房子竟然还被
法院查封了。前天,南通中院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诉争房屋产权仍归冒先生夫妇所有。
2006年10月18日,冒先生夫妇与华某签订一份购房协议,以47万的价格购得位于掘港镇三元世纪城的一套住房。在付清房款后,华某将房屋产权证、钥匙等交给了冒某,冒峰也作为纳税人交纳了契税,只是因故一直未去
房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
2007年11月,冒某忽然听说自己的这套房子已被
法院查封。原来房屋出让人华某与高某另有借贷纠纷,而根据
法院的生效判决,华某欠高某借款及利息合计21万多元。高某为保证自己的债权得到顺利实现,在
诉讼过程中申请
法院查封了这套仍登记在华某名下的房屋。得知该消息后,冒某夫妇以自己于2006年11月已经购买本案诉争的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主张该房屋产权应系其所有。后
法院裁定异议成立,高某不服,向
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确认该诉争房屋的产权为华某所有。被一审
法院驳回后,高某仍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过户登记只是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必要手续,未及时办理,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该案购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冒某按约付清了房款,华某按约交付了房屋,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有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冒某夫妇有权要求华某履行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遂认定华某虽是涉案房屋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实际该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应为冒某夫妇。
据了解,在不少不满5年上市交易的二手房买卖中,有的业主为了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双方约定等房子满了5年再办理过户手续。
南通中院多次审理过类似案件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每个公民必须自觉履行,且这种做法虽然规避了一定的交易税费,但对买房者来说,还存在房屋被出让人二次出卖、抵押、查封甚至出卖人反悔等很多交易风险,耍这种“小聪明”有可能得不偿失。
.
TAG:
法院查封 房产查封 过户交易 优先受偿权 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