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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归登记的产权人所有

时间:2011-9-19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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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归登记的产权人所有

 

 

 

钟涛律师按: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钟涛律师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离婚时房产割条款(《司法解释》第7条)解读如下:

 

 

 

【法条条文】

《司法解释》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海离婚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1、除非房产登记在为未出资一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否则离婚时未出资一方无权要求出资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

2、如果是一方父母付首付,夫妻贷款供楼情况下,离婚时可要求还贷供楼款及相应升值部

3、《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或只登记在儿媳、女婿名下离婚时产权如何确定的问题,按照之前婚姻法处理实践,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双方共同财产,登记在未出资一方名下,也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4、《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父母支付首付小夫妻供房情况下离婚时财产如何割,钟涛律师认为此种情况下无论产权登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已付供楼款及对应升值部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处理;

4、《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父母出资登记在父母、夫妻共同名下的情况,此类情况按照物权法规定,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如果没有约定份额,属于共同共有,不考虑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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