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归登记的产权人所有
钟涛律师按: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钟涛律师就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离婚时房产分割条款(《司法解释》第7条)解读如下:
【法条条文】
《司法解释》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除非房产登记在为未出资一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否则离婚时未出资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出资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
2、如果是一方父母付首付,夫妻贷款供楼情况下,离婚时可要求分割还贷供楼款及相应升值部分。
3、《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或只登记在儿媳、女婿名下离婚时产权如何确定的问题,按照之前婚姻法处理实践,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双方共同财产,登记在未出资一方名下,也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4、《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父母支付首付,小夫妻供房情况下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钟涛律师认为此种情况下无论产权登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已付供楼款及对应升值部分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处理;
4、《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父母出资登记在父母、夫妻共同名下的情况,此类情况按照物权法规定,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如果没有约定份额,属于共同共有,不考虑出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