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房装修不“精” 开发商赔偿
案情介绍:2006年11月28日,王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购买座落于上海松江区的一套别墅,房屋总价款为800万元。由于该房被开发商作为样板间适用,由开发商进行精装修,双方约定:房屋装修费用原价值200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王某同意将该房屋用作样板间,开发商只向王某收取房屋装修费80万元。2007年12月,王某入住后,发现房屋装修根本不值200万元,很多地方与设想不符,王某遂以开发商存在欺诈为由,按《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49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
开发商认为,其收取的80万元系设计咨询费用,并未收取王某的装修费用,并提供相应的委托设计合同及发票等相关证据。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出了对涉讼房屋装修价值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经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涉讼房屋室内装修工程含税总造价为45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关于房屋装修价值200万元的约定合法有效,开发商主张的王某支付80万元系设计咨询费用,与王某支付的80万元的装修费用系同一笔款。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房屋装修的价款为45万余元。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应全面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售房单位未按认购协议约定全面严格地履行装修价款200万元的义务,与约定装修价值相差155万余元,违反了约定,造成了王某的损失,应按《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售房单位补偿王某装修价值缩水差额155万元。
上海房屋律师点评:本案是因为装修价值缩水而产生的争议,幸好购房者与开发商就装修的价值在购房合同中有所约定,否则,购房者将难以举证,也将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在购买装修房屋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装修价值进行约定,此外,购房者对开发商的宣传内容,也应尽可能写入合同中,以免产生纠纷时没有合同依据,导致无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