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集体土地上的厂房拆迁赔偿问题
根据目前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房屋拆迁因土地性质的不同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又因房屋的用途不同而分为居住房屋拆迁和非居住房屋拆迁。
集体土地上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对象仅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房屋的承租人并未包括在内,而且只能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所能够得到的补偿共五项:
1、被拆迁房屋的建安重置价;
2、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3、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4、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5、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其中,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另外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上厂房、店面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至350元。赵先生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与拆迁单位进行磋商。
如果对拆迁部门的评估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估,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复估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复估报告或重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厂房是建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的,个体私人老板买断建设,请问关于集体土地上的厂房拆迁赔偿有哪些?
一、厂房是否有合法手续(土地证、房产证)。
二、是否有租地协议(租赁合同),由于用地是租地性质,租地协议至关重要,租地协议一定有关于补偿的规定,有关补偿要按协议执行。
三、关于具体补偿。
(一)房屋拆迁费:要按厂房的标准给予补偿,标准各地区不一,不能按照一般农房的标准,如果没有房产证,至少也要争取参照厂房或是靠近厂房标准。
(二)构附着着物补偿费:包括地坝、水池、植物、道路、堡坎等等,各类标准不一,清点时不遗漏时就行。
(三)设备折旧处理。厂房内不能搬迁的设备、设施,提供购入设备、设施发票(收据),作折旧处理补偿。
(四)搬迁费。可以移动的设备、厂房内的其他设施搬迁费用,根据搬迁数量、距离做测算,双方商定。若提前搬迁还有奖励费用。
(五)谈判,如果有合法手续,如果你租地合同未到期,完全可以通过与政府谈判,争取更大的补偿。因为作为厂房,搬迁必然影响生产从而造成损失,在补偿中也会相应加以考虑,但不是漫天要价,否双方谈不拢。
重要的补充:
一、没有用地手续,算违法用地。但由于具有历史因素,已经用了多年了的,因此,不会对违法用地进行处罚,但在谈判补偿时,就少了底气,补偿也会相应减少。
二、虽然是违法用地,但对房屋拆迁补偿,及搬迁费依然会付。手续不齐,补偿就会相应减少。
三、当初是怎么用到地的?是否有土地证?是否工业用地衣?是否有租地协议?或是其他可以证明用地的资料或证明,都会对增加补偿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