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收房前应该做哪些准备
随着秋季交房高潮的到来,不少业主纷纷收到了收房通知单。兴高采烈之余,不少业主同时产生一些疑问,比如验房前该做些什么准备,是否一定要选择专业验房师来验房等。
业主在接到开发商验房通知后,可通过社区论坛等方式联系邻居,尽量分批集中统一前往。前往验收房屋,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最终签署房屋交接单和办理入住手续。业主相应义务的履行,首先要存在前提,即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除了具备房屋交付的法律文件外,该房屋的实际质量也应当符合规定。
如果收房通知单的寄达日期超过了合约的规定日期,应属延误交房时间,业主看合同的赔偿条例是如何规定的,要向开发商提出索赔。验房时,一定要先验收,检查过房屋没有问题,或所有的问题都已得到圆满解决后再签字。千万不能同意先签字再拿钥匙看房验收。只要业主签署了房屋交接单,办理了入住手续,那么开发商就会以“业主已经认可”为由,对质量问题拒绝赔偿。所以,在房屋交付时,业主们应弄清该房屋是否已经具备交付条件。
【案例】
实测面积比预测面积增加了7.04平方米,开发商要求王先生补缴面积差额价款,但细心的王先生发现,是公用面积增加了7.34平方米,套内面积反而比预测减少了0.3平方米。王先生因此投诉至浦东消保委,消保委认为该公司不但不能收取房屋面积差额的费用,还应该退还0.3平方米的购房款。
2003年,王先生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的期房,并签订了预售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预测面积。2007年底,该公司通知王先生办理交房手续,并告诉他由于房屋实测面积大于预测面积,因此他还需要补缴面积差额的费用。然而,细心的王先生发现,根据上海市房屋测绘局测量的实测面积,要比预售合同中约定的预测面积增加了7.04平方米,但却是公用面积增加了7.34平方米,套内面积实际上是减少了0.3平方米,王先生认为他不应该补缴面积差额的费用。
浦东消保委受理后,仔细查看了王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预售合同中关于房屋实测面积和预测面积之间的误差有着明确规定:预售合同中必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对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不一致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链接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共用部分的面积增减,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第三款规定,建筑面积超过预售合同约定的,受让人可以不承担增加部分价款,建筑面积不足的,开发企业应当将减少部分的价款退还。
- 上一篇:上海市关于集体土地上的厂房拆迁赔偿问题
- 下一篇:集体土地厂房拆迁赔偿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