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96方案购买售后公房,主张合同无效法院支持,主张产权共有法院不支持
钟涛律师按:上海市1994年房改施行以来,共有3个方案, 1994 ,1995,1996方案,1999年对上诉方案进行了归纳汇总指导。
原则来讲,1994年是总的指导文件,1995、1996是对1994方案的完善和补充,并不是合同上注明1994就是94方案购房,原则来讲1995年起购房的都不是94方案购房,之所以强调不同的方案,是因为最大的区别就是只有94方案可以确认产权同住人共有,95、96方案只能确认购房合同无效,主张居住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1996]250号)】
1、出售人及有购房资格的人起诉要求确认购买公房协议无效的应予受理。
2、购房人起诉要求同住人迁让,同住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居住权的,应予受理。
9、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根据该通知规定,只有94方案购房,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同住人可以主张产权共有,其他方案购房的,如果其不知情,没有在售后共有出售合同上签字,那么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享有居住权。
经常有客户咨询钟涛律师,希望在电话里2句话就给出答案,并且要求钟涛律师说明案件是否会胜负或者败诉,概率有多少,对此,钟涛律师很无奈,打官司如果2句话就能确认结果,还要法院干嘛,还要律师干嘛,还要证据干嘛?打官司要看证据,一个证据就可能改变整个案件的结果,不当面咨询,不经过思考,律师匆忙下结论,这样的律师你敢用吗?不严谨、忽悠,最终损害的是客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