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984年鱼女士父亲单位增配一套公房,安置人员为鱼女士姐们2人与其父母共4人。但由于当时单位对职工都有分房指标,鱼女士没有将户口迁入该公房,并于1年后单位增配了鱼女士一家一套公房。94年鱼女士用钱将84年分配的房屋买下,并登记为其父亲的名字。2007年鱼女士母亲去世,家庭对该套房屋权利分配产生纠纷,其他子女认为该房屋属于鱼女士父母财产,应该继承,或按照家庭协商方式进行分配,鱼女士认为房屋是其出钱购买,且购买时家里说好以后房子归其所有,故不同意其他兄弟姐妹的要求。
被告认为:鱼女士在该房屋内没有户口,不是同住人,不能主张房屋共有。并且时过多年,鱼女士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鱼女士虽然没有将户口迁入该房屋,但作为该房屋的分配安置人员和出资人,应享有该房屋的产权,遂判决该房屋归鱼女士和其父亲所有。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按照‘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94方案第四条 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根据法律规定,鱼女士的恰恰符合分配住房职工,以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并且产权人父亲没有去世,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再次,钟涛律师提醒,94方案,95方案售后公房情况复杂,政策较多,很多非房产专业律师根本弄不清楚,常常误导客户,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得到处理。打官司,一定要转对专业律师,不是任何律师都有房产诉讼经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