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政”不签买房合同 买房人定金被判没收
一、案情简介
2010年4月11日,黄小姐看中了田先生位于本市浦东新区秋霞路一套价值180万元的房屋,当天签订了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向田先生支付定金5万元,约定双方于2010年4月26日前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4月24日,黄小姐发短信给田先生,称 “正好碰到调控,贷款还存在不确定性”,询问田先生能否将房价优惠些,并称 “对总价的违约,我肯定选择定金违约”。到了4月26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黄小姐称国务院4月17日《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让自己的购房贷款可能不获批,提出希望在买卖合同中增加 “如果贷款不成不算违约”的条款。遭拒后,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黄小姐遂起诉,要求田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万元。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仅约定了买受人的贷款数额,对其不能获得该贷款数额的违约责任并没有规定。故最终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据此,判令田先生返还黄小姐定金5万元。
田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称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签订后不久,国务院出台调控政策,黄小姐对房价产生下降预期,多次明确提出降价要求,而其不同意降价,到签约时,黄小姐又要求增加和修改买卖合同中的条款,直接导致买卖合同无法达成。所以是黄小姐不愿意继续购买涉讼房屋,才导致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故定金不应返还。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黄小姐、田先生按照约定,应于2010年4月26日前签订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期间国务院出台房贷调控新政,确实会对一部分购房人带来贷款不足的风险,但付款是买受方的义务,黄小姐应当了解相关政策是否会对自己贷款造成影响,而其提出合同中增加 “贷款不成不算违约”条款,这是将交易风险转嫁给他人,即一旦合同签订后,黄小姐贷款不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田先生将承受房价下降,交易量萎缩等可能导致出售困难的风险。
同时,一中院还在审理中查明,黄小姐在田先生不同意其要求后,未与田先生继续磋商,却在2010年5月24日另行购置了其他房屋,并获批公积金贷款60万元。而这笔钱,恰恰是黄小姐在本案中所需的60万元公积金贷款。可见,黄小姐缺乏与田先生履约的诚意,同时也证明其并未受到房贷调控新政的影响。故最终造成未能签订买卖合同的责任在黄小姐这方,其无权要求田先生返还定金。据此,二审改判驳回黄小姐要求田先生返还定金的诉请,判被没收定金。
1、本案的结果对房东而言是幸运的,对买家而言吃吃亏的。但是本案却有很多可以商榷的地方。
2、正常情况下,不能以未发生的,将来不确定的事情为借口,及时买家将来不能贷款,那么其要有证据证明,并且也要按照合同来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买家并没法实际发生贷款被拒绝的情况,因此不能成为违约的理由。
3、实际在法律中,双方签订定金,如果对于买卖合同新增加的条款不能达成一致,而这一条款对买卖合同非常重要,那么法院可以推断双方不能达成合意,都没有责任,定金应当返还。本案中买家其实可以依据这一天来起诉的,但是很遗憾,本案并没有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