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公共分摊面积增加,购房者是否应当承担增加部分的购房款?
【案例分析】
2006年12月,楼盘通过竣工验收,经有关部门测绘,本案系争房屋建筑面积为192.7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57.063平方米,共用分摊建筑面积35.677平方米。房产公司遂向向张先生发出办理入住通知书,并要求张先生补交增加部分面积的购房款13877元,其中共用分摊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款项为13559.27元。房产公司通知张先生补交增加公摊面积部分的购房款的要求遭到原告拒绝。但房产公司以不补交增加部分面积的购房款,该公司将不给张先生办理入住手续。双方遂起纠纷,并诉之法院。
【案例分析】
2006年12月,楼盘通过竣工验收,经有关部门测绘,本案系争房屋建筑面积为192.7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57.063平方米,共用分摊建筑面积35.677平方米。房产公司遂向向张先生发出办理入住通知书,并要求张先生补交增加部分面积的购房款13877元,其中共用分摊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款项为13559.27元。房产公司通知张先生补交增加公摊面积部分的购房款的要求遭到原告拒绝。但房产公司以不补交增加部分面积的购房款,该公司将不给张先生办理入住手续。双方遂起纠纷,并诉之法院。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争房屋的焦点是对于公摊面积增加,购房者是否应当承担增加部分的购房款?张先生认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公摊面积增加部分的面积,购房者不予补交此部分增加面积的购房款。而房产公司认为,张先生所购房屋不仅共用分摊面积增加,套内面积亦有增加。根据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对于房屋的最终购房总款,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显而易见,房产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预售合同合法有效,但在该预售合同中,仅对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存有差异的情况进行了约定,未对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及共用分摊建筑面积的增减进行明确约定,以致产生纠纷。因上述预售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等部门按照《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已明确因共用分摊建筑面积的误差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保持不变。
第二十九条 (新建房屋转让后的保修责任)新建房屋买卖、交换或者抵债的,转让人应当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对新建房屋承担保修责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由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但不得少于两年。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再转让的,原房地产转让人应当按照原转让合同,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十四条 (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其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的约定出现增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分摊房屋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或者因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实际勘测的误差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
(二)因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变更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情形外,建筑面积超过预售合同约定的,受让人可以不承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不足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减少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退还受让人。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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