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我的房屋出租是承租人违约,解除了合同,
但合同上写有"承租人对门面玻璃橱窗的装饰,装修费用,原承租人不租用时,可与新的承租人谈费用。
现在原承租人非要这笔费用,若是不给,她就说,你租给谁我找谁要,有人来看房一听说这种情况,就都走了,说你们处理完毕,再来看房,我
该怎么办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除合同双方有特别约定之外,承租人为租赁房屋添附的装修装饰物依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承租人为租赁房屋添附的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由于其与租赁房屋独立存在,承租人仍享有所有权,可以拆除;二、承租人为租赁房屋添附的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由于其与租赁房屋不宜分离,故所有权应归出租人。但由于合同提前解除,导致承租人支付的装饰装修费用尚未在租赁期限内摊销完毕,即装修装饰物仍有剩余价值,故该价值作为合同解除的损失,依双方对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程度依下列四种方式分别承担:
(1)、出租人存在过错的。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居住或经营要求,合同被解除,致使承租人不能利用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价值,因而,因出租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补偿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装饰物的残值。(2)、承租人存在过错的。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应自行承担在剩余租赁期间无法享受装修利益的后果,出租人无须向其补偿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装饰物的残值。当然,若出租人认为承租人为租赁房屋添附的装修装饰物仍有利用价值,且同意利用的,应当在利用范围内给予承租人适当的补偿。(3)、双方均有过错的。合同的解除因双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剩余租赁期内装修装饰物的残值应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4)、双方均无过错的。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装修装饰物的残值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根据剩余租赁期间的长短或出租人是否可以利用等因素进行分担。若法律对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解除应如何分担装修装饰物残值另有规定的,则依具体规定进行处理,例如租赁房屋被国家征收或被拆迁时,承租人的装修装饰残值则依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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