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朱女士长期在美国居住,此前在上海已有二套房屋。按照上海市2011年1月31日出台的“限购令”,她是无法继续在沪购买房屋的。此次来上海,朱女士对新政策还不甚了解,利用闲暇时间到中介公司关注有投资价值的房源。
中介公司一门心思为业务,大力推荐朱女士看房,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约时,中介业务人员虽然也曾怀疑朱女士不具备购房资格,但抱有侥幸心理,并没有仔细核实购买方的身份情况,也未对限购令内容对买卖双方进行告知。
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无法履行完毕,朱女士只得与房东协商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庆幸的是,房东一方通情达理,合同得以顺利解除。
然而此后,中介公司却发起了对朱女士追索佣金的
诉讼。中介公司认为,居间方已促成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一节的规定,居间公司有权收取佣金。作为朱女士的代理
律师,我方认为,中介公司在促成买卖合同的同时,并未告知上海市房屋限售的政策,也未核实朱女士的户籍信息及在上海市拥有的住房等情况,存在过错。该过错导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结果是朱女士不但没有取得买卖合同的权利,反而付出了很多不必要的成本。因此,中介公司并未促成为我方所需要的买卖合同,当然无权收取佣金。
最终
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虽然朱女士与案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但由于中介未全面履行告知及审核义务,导致该合同签订后无法履行,其居间行为并未完成。对于中介的
诉讼请求,
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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