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分割室房屋使用权;
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被告于2006年初,XXXXXXXXXXXXXXx,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XXXXXXXXXXXXXXx双方正式解除同居关系。
原告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被告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同居时间只有6个月,并且早已经解除同居关系,系争房屋是原告出资购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奉贤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分割室房屋使用权;
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被告于2006年初,XXXXXXXXXXXXXXx,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XXXXXXXXXXXXXXx双方正式解除同居关系。
原告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被告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同居时间只有6个月,并且早已经解除同居关系,系争房屋是原告出资购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奉贤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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