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25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案例分析:2008年1月,孙某某购买商品房一套,向银行贷款100万元。2008年2月,孙某某以开发商违约为由,诉请法院解除购房合同,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2008年3月,银行以购房合同解除后,孙某某无权继续占用贷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孙某某签订的按揭合同;孙某某归还贷款余额65万元本金及利息和罚息;开发商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孙某某辩称:银行贷款实质上是由开发商占用,本案纠纷源于开发商违约,故开发商应承担一切责任。开发商辩称:其作为保证人,无独立还款义务,只能在张某不能还款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5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购房合同已解除,贷款合同理应解除;开发商在上述两合同解除中有过错,且当初银行贷款是直接划至开发商帐户,故开发商应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罚息的责任,张某无须担责。法院遂判决:解除贷款合同;开发商返还银行贷款本金65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
在按揭购房过程中,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购房者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关系和购房者(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的借贷关系。从以上法律关系中可以看出,购房者(借款人)负有向银行归还借款的义务。
但是,购房者(借款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银行已按合同约定把所有款项划入开发商账户。此时,购房者(借款人)与开发商协议解除了购房合同,购房者既失去了房屋,也没有持有贷款,如果由购房者(借款人)继续偿还银行借款本息,显然极不公平。那么按揭合同解除后,银行发出的贷款是由购房人还是开发商返还?购房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当把购房款返还给购房人,因此对购房人而言,开发商就成为还款义务人。按揭合同解除后,购房人应当把其向银行的借款返还给银行,因此对银行而言,购房人就成为还款义务人。如此以来开发商就成为银行的债务人(购房人)的债务人,开发商直接向银行还款,具有消灭购房人还款义务的效果。
根据以上规定,购房者(借款人)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即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购房者(借款人)或银行还必须再通过法定程序提出解除担保贷款合同的主张,才能解除贷款合同,只有贷款合同也解除了,剩余贷款本息才由开发商承担。如果购房者仅仅与开发商协商一致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与银行的担保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效力就依然存在,购房者(借款人)就仍应向银行还款。因此为了更方便地解决纠纷,减少不必要的诉累,而且考虑到银行的贷款是实际划拨给开发商的,《商品房司法解释》直接规定按揭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利息直接返还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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