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在处理售后公房确权案件中,首先区分购房资格人和共有产权人的概念十分重要,购房资格人的概念主要参考94方案系列法律文件,共有产权人的概念主要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这一个法律文件。
1、购房资格人的概念及其范围
购房资格人这个概念首先出现在《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中,根据该文件第三条的规定,“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因此购房资格人的范围包括: 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之二》第5条的规定:“同住人的概念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三年的租赁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因此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条件有所延伸。
钟涛律师在此提醒,94方案购房人和95方案购房人标准不一致,在有些法官中,甚至都还不清楚的
2、共有产权人的概念及其范围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第9、10条的规定,享有产权的有: 购房人 同住人(包括工龄人、职级人、在读大学生、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址勘察工作者) 配偶
其中,购房人也就是《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中的名义产权人。
同住人是指本处本市户口,实际居住三年以上,他处无住房或者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同住人。或者实际居住不到三年的租赁户,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也包括:在读大学生、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址勘察工作者。
配偶是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人名义登记为产权人,这个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有权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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