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行为与其他任何法律行为一样,都要讲求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为了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我们建议尽可能低采用上海市住建局制定的规范合同样本。但由于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中介方面有意无意的误导乃至于欺骗。使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呈现高发之势。
案例简介:我一套房以总价126万卖掉(通过中介),4月26日买家付了38万作为首付给我并签了买卖合同,5月9日由中介陪同一起去交易中心过户,原本中介说最迟6月5日银行就会把剩下的88万放款到我的卡上,昨天打电话问中介,中介说买家在5月27日就已经拿到产证,但还没有送到银行做抵押,所以6月5日拿不到全款。我现在担心的是因为买卖合同中没有写具体日期买家把贷款付给我,只写了(该贷款金额由贷款银行直接转账于甲方在该银行指定的账户内)。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应该规定房款的交付进度、日期和数额。而且还要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由于出卖人的疏忽,没有约定剩余款项的交付时间和违约责任,这是一个遗憾。但是还可以弥补,就是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视各银行办理贷款的周期而定)买方不能支付其余款项,你发送书面催告通知,或者委托律发送律师函给对方,要求对方付款。逾期不付则可以视为买方违约,出卖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并要求买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如果对方始终不予理睬的,你可以诉至法院要求以对方拖延办理贷款手续,你无法取得房款,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将房产重新过回你名下,并由对方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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