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享受过动迁安置的人能否再次享受动迁利益?
钟涛律师按,不少老百姓在80年底,90年代享受过动迁安置待遇,有些也有单位福利分房过,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此类人员应当不属于再次动迁被安置人,不能享受动迁利益。但是,如果动迁组将此类人员列为被安置人员,承租人能否剥夺他们的拆迁利益呢?此份动迁协议效力能否认定为无效?
1、承租人与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协议,属于自由、自愿签订的协议,双方是平等的地位,因此拆迁协议合法有效。
2、拆迁协议有效,其中登记的内容就应当各方遵守,如果其中不存在欺瞒、欺骗、欺诈动迁人的情况,那么完全合法有效,不属于无效的情况。已经被安置过的人员当然可以或者拆迁利益,因为拆迁协议规定了他有份额。属于自愿多给的,法律不禁止。
3、如果承租人认为他们少分或者不分拆迁款,属于家庭成员对动迁款的份额分配问题,属于分家析产案由,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分割。
一、网站声明:《已经享受过动迁安置的人能否再次享受动迁利益?
》系本站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钟涛律师书面同意,本站文章禁止转载。否则,将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对本文如有不解,建议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
二、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房屋征收补偿谈判、拆迁款拆迁房分割、强制拆迁诉讼、拆迁安置房购买、协议起草及涉外房产诉讼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