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公房买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不影响原受配人的居住权
【案例库】
1、李某1997年和爷爷奶奶三人由浦东新区崂山路拆迁安置到金桥新村,当时调配单上一共3个人,分配了一套80平米房。
2、2001年,爷爷买下房屋产权,登记在爷爷名下。
3、2002年,李某户口迁出,登记结婚,购买了商品房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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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李某还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吗?
案件委托钟涛律师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对此套房屋享有居住权,后续,通过调解,由爷爷出资购买下了李某的居住权,李某对此比较满意。
【附法院判决原因:】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公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应当是在该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房屋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除特殊情况)且本事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原告是系争房屋的配房人员之一,且其户籍自1997年1月迁入该房至今,并与二被告共同生活在改房屋内,直至原告结婚后,因房屋的居住困难而搬至他处。故原告应为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被告爷爷李某某虽然于2001年7月购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但原告作为同住人并不因此丧失居住权。至于原告曾于案外人购买房屋,但该房屋并非通过享受国家福利待遇取得,故亦不影响原告的居住权……
钟涛律师提醒,此公房虽然取得了胜诉,但是,实际生活中, 很多人还不知道自己该享有此项权利,本案在进去法院诉讼前,钟涛律师曾帮助进行调解,但是爷爷根本听不进去,不认可钟涛律师的主张,打官司虽然赢了结果,但是家庭关系也破裂了。
【法庭规定】
1根据《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同产权。
2. 根据《一九九五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家庭确定购房人后,应填写《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
3. 根据《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第2点的规定购房人起诉要求同住人迁让,同住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居住权的,应予受理
12. 根据《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第9点的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以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