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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同住人可以确认产权共有

时间:2012-12-31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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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律师按:按照94方案购买产权房屋,承租人、同住成年人等均应成为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如果产权仅登记于一人名下,其他共有人可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房屋产权,确认产权共有。



【案情简介】
    
1、章某某有4个子女,老大、老二、老三、老四
2、系争房屋位于浦东新区金桥镇长岛路,原章某夫妇和老大入住。
3、1990年,房屋内有章某夫妇和老大的户口在内。
4、1993年,老二的户口迁入公房内。
5、1994年,章某根据上海政策,买下产权,登记在章某某名下。
6、2008年,章某去世,同年,章某妻子去世。
7、2009年,关于此套房屋如何继承发生纠纷,老三、老四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
8、老大、老二同时起诉



 




【法庭判决】
    1、老大、老二符合共有产权资格,章某母亲生前没有主张,放弃产权。
2、章某的三之一产权份额属于遗产,由4个子女依法继承。



【钟涛律师析】
 
系争房屋是按照《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即“94方案”)购买的,产权登记于陶父一人名下,根据 “94方案”相关规定,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生前未主张的,应推定其对房屋产权归属在登记人名下并无异议,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出。
 本案,恰恰是章某的妻子没有确切,因此导致丧失了份额。可见,法律是保护有准备的人的。


【法律依据】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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