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子的关键点在以下几点
1:曹先生可否主张份额?
公房的买卖必须经过承租人或成年同住人的同意方可买卖,也就是说汪女士要求买房时时经过曹先生同意的,用于支付的15万元购房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虽然登记在汪女士的名下),因此,曹先生可以主张份额。
2:曹先生主张份额多少?
公房对职工的出售价之所以大大低于市场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该价款中包含了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可以享受优惠的抵扣因素。因此,刘女士以其名义购买的其父母承租的公房,应包括其父母以优惠条件所享受的份额。但是,该房产系刘女士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其父母的份额已视为对刘女士夫妻双方的赠与而自动转移。所以,该套公房在已经取得了房产证的情况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由俩人分割。
.
TAG: 公房租赁 承租人 售后公房 物业公司 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