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市场行情发生很大变化,有些当事人就想既不履行合同又不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可能选择故意不配合贷款,然后以贷款不成为理由,要求无责解除合同。对这种情况,法院会支持不配合贷款的一方吗?请看相关真实案例。[附判决原文]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2日,买卖双方通过中介居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文件,约定房价款¥275万元,定金¥97万元,贷款¥178万。签约后买方向银行申请¥180万元贷款,银行审查后认为买方不符合贷款¥180万的条件,只符合贷款150万元的条件。事后不久,在银行电话核实情况时,买方坚持向银行贷款¥180万元,银行认为买方不符合贷款¥180万元的条件,如果买方坚持贷款¥180万,银行只能终止贷款审批程序。买方在银行终止审查贷款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实际支付的¥63万定金。房主避免扩大损失,在此期间将房屋另外出售给了第三人。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买方不同意银行的贷款数额导致贷款申请失败,卖方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不存在违约的情形,现在卖方已将房屋另售他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解除。鉴于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在于买方,故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最后判决:1、解除合同;2、驳回买方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一般来说,在房屋纠纷解决之前,就将房屋售予他人,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至少有妨碍诉讼之嫌。另外贷款如因客观原因导致贷款失败的,一般双方都不承担责任。但本案法院却没有追究卖方的任何责任,反而判决驳回买方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之所以这么判决,首先是因为买方事后主动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另外法院通过庭审查明,是买方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故意不配合银行贷款,导致贷款最终失败,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在于买方,卖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也是在买方明确表示不买房之后,法院才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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