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有风险,购房须谨慎对待,建议聘请律师陪购
阴阳合作作为中介帮助客户逃避税收的一个方法广泛被应用,那么不产生纠纷还好,如果产生纠纷阴阳合同法院是否认可,到底存在什么风险呢?
【案件焦点】
1. 双方做低房价的房产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应由哪方承担?
2. 对于颜某要求卞某支付由于拖欠房款而产生的利息的诉求能否被支持?
【案件概况】
卞某(化名)将其住宅以550万元的价格售予颜某(化名),为规避税费,提出以做低房价的方式进行交易,颜某未提出反对。之后,双方签订了转让价款为510万的买卖合同,并同时签署了一份《补偿协议》,约定房款40万元以装潢补偿款的形式与买卖合同中的首期款一并支付。
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银行告知颜某,因收款收据显示的房屋成交价、首期款金额与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首期款金额不一致,贷款申请无法得到批准。因此,颜某多次电话及书面通知卞某,要求其将合同价格变更为实际成交价即550万元以办理贷款手续。卞某一直未理睬颜某,此后,卞某因市场房价水涨船高而产生悔意,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颜某支付由于无法获得贷款而导致违约的赔偿金。
颜某收到卞某的解除函后,同意解除合同,但声明合同解除是因为卞某违约行为造成的,要求卞某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卞某逾数月未归还任何款项,颜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卞某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由于当时颜某对于做低房价、规避税费行为也持默认的态度,而且房款无法获得导致合同解除,那颜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满足呢?
【律师观点】
1. 双方做低房价的行为实则为规避税费,但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均属双方真实合意。因卞某与颜某对房价的真实合意与合同约定不符,故实际履行过程中,造成原告的银行贷款受滞,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鉴于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归于双方,故卞某与颜某的损失应由各自自行承担。
2. 买卖合同由双方协议解除,属真实意思表示,则颜某要求卞某退还钱款的请求实属合理。此外,卞某在合同解除后继续占用钱款的行为造成了原告损失的扩大,在此期间央行已经两次上调了贷款利息,楼市也出现了大幅度的上涨,故颜某再行购房的成本也大幅度上升。故卞某既不肯售房,又不肯还款,进一步扩大了颜某的损失。对该部分扩大损失,卞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根据法院判决,买卖合同的解除系卞某与颜某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卞某应在合同解除后退还颜某购房款。然而,卞某未能及时退还购房款,导致颜某损失的扩大。对该部分扩大损失,卞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鉴于合同无法履行系双方故意做低房价、规避税费所致,故卞某与颜某均负有责任,颜某要求卞某支付违约金的诉求难以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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