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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还有未分割房产 仍然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处理

时间:2012-3-20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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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到司法实践,如何查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妥善割,始终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重点。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为离婚而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确不少,特别是一些共同财产较多的离婚案件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做出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或不。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的这一条文是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他方财产的一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这一司法解释又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一方行使诉权的时效,即等同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目的在于督促夫妻一方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化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割。  
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割的又一新规定,根据该规定,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在离婚后要求割。此处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在离婚时已知的但由于不具有割条件的而未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不知道该共同财产存在的。
根据这一规定,离婚后,一方可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割,人民法院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后会依法予以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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