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准予当事人离婚,是以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是否“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的,而不是看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次数多少。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其中第(一)、(二)、(三)、(四)项和第四款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感情破裂的情形,较好理解和掌握。因立法不能穷尽所有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其第(五)项用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其他导致感情破裂情形。此概括性的规定具有抽象性,不好理解和掌握,在实践中全凭法官的内心确信和自由裁量来进行认定。但该自由裁量也不是无原则的,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若无上述列举的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则根据当事人的感情状况,比照上述几种感情破裂的情形,来判断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破裂。如双方结婚时间很短,婚后仅几天一方就起诉离婚的。又如虽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但双方长期地经常地发生争吵,且矛盾十分尖锐等,这些情形应视为感情破裂,可判决准予离婚。
在生活中,存在这样的认识主要是有些当事人不理解《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真正含义,又因为是第一次打官司,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举证要求等不熟悉,因而不能正确表达和充分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和证据,容易被法院以离婚理由不充分或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也不是一律判决准予离婚的,要看具体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因当事人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感情虽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但说明双方的感情已经产生了裂痕。第一次判决不离后,经过双方一段时间的努力,还不能和好,或仍分居生活,说明双方感情的裂痕难以愈合,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可判决准予离婚;若第一次判决不离后,双方已经和好,或仍在一起生活,应视为感情尚未破裂,可判决不准离婚。据此,第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与不离,还是以“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的,而不是因为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之故。
. TAG: 房产分割 新婚姻法 感情破裂 分割原则 上海法院 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