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方案”售后公房共有纠纷案件,何为原公房的同住人?
钟涛律师按:1996年10月31日沪高院印发了《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指出: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及原有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公有。”那么请问大家,购房时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及原有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如何分别认定这些人?既何为房时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及原有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
钟涛律师认为要根据不同的法案来认定不同的购房人资格。
1994方案规定: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
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1995方案 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同住人”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沪房[91]公字第226号文〕第七条规定:“‘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三年的租赁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
由此可见,1995方案和1994方案的购买公房对象是由区别的。95方案要求必须居住满3年以上,而1994方案对此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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