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那些事》的担保法解析
王岩云
《夫妻那些事》第19集中有这样的一段剧情:赵总在曹律师陪同下找到安娜,告诉安娜,夏宁波欠了一千多万,已将房屋抵押,让安娜收拾自己的私人物品尽早离开。而对于夏宁波将共同居住的房子抵押给债权人赵总,安娜显然是不知情的。不过,最终安娜依然选择了离开。
安娜是受过高等教育的都市人,她的朋友林君、唐鹏等都有律师朋友,咨询了解法律规定应是合理的作法。赵某和夏宁波也都有律师。这些就决定了剧情的设计不应违背《担保法》,或者说应该向社会大众宣传正确的《担保法》知识。
一、未经安娜同意,夏宁波与赵某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解析
按照常理,安娜与夏宁波及三个子女居住的房屋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有房屋,对外抵押,不仅需要办理抵押登记,而且抵押合同需要有共有人安娜的签字同意,方可生效。对此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据此,未经安娜同意,夏宁波与赵某签订抵押合同,应属无效。
假设夏宁波与安娜有书面的约定,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赵某是善意的债权人,合同的效力则还要面临下一个拷问。
二、抵押合同将抵押物抵偿债务的法律效力解析
剧中,夏宁波与赵某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以房屋抵偿债务,这在学理上称为“流质抵押”。所谓流质抵押,是指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比如甲乙双方约定:加将A物抵押给乙,当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约定A物归乙所有。
我国法律对“流质抵押”持否定性态度,并作出了禁止性规范。禁止流质抵押的好处在于,这样有利于防止抵押设定人与抵押权人的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和损害其他人法人合法权益等行为。我国《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都有明确的条文予以规制。《担保法》第40条明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据此,夏宁波与赵某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房屋作为抵押,并以房屋直接抵偿债务的约定,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作者王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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