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浦东新区汇锦城的花园洋房和公寓高层就要交房了,但是开发商吉宝要求多支付面积差。一看公摊面积增加约0.82平米、套内面积增加约0.6平米,面积增加要多付18000多元。请问钟涛律师,我需要支付这笔费用吗?
1、根据2003年上海市出台的政策《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三点的第二条
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和房屋预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作约定或虽有约定但不明确,当事人双方又不能就解决误差问题协商一致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共有分摊部分建筑面积增加的,购房者不承担增加部分的房价款;凡减少的,开发商应退还减少部分的房价款;
2、虽然和吉宝开发商的预售合同上有条文:建筑面积和实测面积误差3%之内的(我买的这套房子面积增加的误差在3%之内),多退少补,
但是,此条文没有对公摊面积和套内面积做出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任然适用上述上海市2003年的政策规定, 并且法院也要对应的判例。、
【案例解读】
房屋共用分摊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有所增加,开发商该不该退还增加的面积款?这类争议在商品房预售中屡见不鲜。近日,市第二中级法院宣判了一起涉及近40户业主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就是因为暂测和实测分摊面积有误差而导致业主群体性起诉,目前这批案件已经终审落槌。
5年前,业主王先生看中了永和路上一个新开发的楼盘,于是和开发商签订了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暂测房屋建筑面积为111.75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89.07平方米,共用分摊面积为22.68平方米。
双方还约定,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部门认定的测绘结构实测面积为准,如开发商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可以依法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等内容。
王先生拿到房子后,发现房屋共用分摊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增加0.39平方米,也就是说房屋共用分摊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有所增加。
王先生和其他业主将开发商告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增加款,共计2813元。
王先生在法庭上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对增加的分摊面积不计算入房款,套内面积减少应退还房款。现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共用分摊面积增加,他们无权收取购房者增加面积款。
一审法院认为,建筑面积不足预售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应将减少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退还受让人,依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退还套内面积减少款及公摊面积增加款。开发商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参照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关于预售商品住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开发商交付房屋套内面积减少的,应当退还减少部分的房款;共用分摊面积增加的,转让价格不变;因此可以认定在本市的商品房交易中,存有上述交易惯例,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此项交易惯例。本案中,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共用分摊面积增加,因此开发商应当返还向王先生多收的共用分摊面积部分的房款。原审法院作出的开发商返还王先生已收取共用分摊建筑面积增加款的判决结果正确,市二中院予以维持。
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