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绕开曾经看房的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钟涛律师按:在上海市的很多著名中介合同里,包括中原、福美来、21世纪等等房产中介,都会这么规定“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条款是必然会出现在中介看房单已经居间协议中的。那么如果买家先通过一个中介看房,但是后来成交是另外中介促成的,那么是否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呢?
【案例分析】
原告:中原物业公司
被告:赵某
起诉要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按照房价的1%来赔偿违约金。
案情经过:原告通过被告看房,并且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看中一套本市的二手房,中原物业人员报价165万元,。原告没有当场决定,后从另外汉宇中介处看到,此房屋报价145万元,遂心动,通过汉宇房产与卖家订立合同,办理房地产交易。
1、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房产中介的看房单是否属于霸王格式条款,是否无效?
2、 买家通过其他中介以较低的价格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
钟涛律师认为,当前,房产中介市场比较混乱,处于完全市场化的阶段,管理和监管比较松散,而且购买房屋者大部分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面对遍地都是的房产中介,根本没有甄别能力,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因此对于中介条款里确实为了保护中介佣金利益的条款,法院可以确认有效,但是对于额外追究高额违约金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
本案中的条款没有超过中介正常交易所获得的违约金总额,并且也是没有明显不公平的情况,故应当有效。
那么赵某跳开第一个中介,从第二个中介处购房的行为是否违约了呢?
钟涛律师注意到,中原物业的报价是165万元,汉宇的报价是145万元,具有明显不同的房屋价格,并且差异比较大,也就是说,2个不同的中介,提供的价格不一的解决方案,并且卖家也都同时在多家中介处挂牌销售。所以中介都是公平、合法的获得房源信息。
作为买家寻求价格较低的中介处签约,完全符合正常人的选择和市场化的要求。并没有不对的地方。因此不构成违约。
法院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独家房源信息,并且是否以同一价格促成交易达成,如果不是独家房源信息,并且影响交易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房价不一,因此买家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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