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位产权,为何打不赢这场官司?
香港力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固公司)购买了地处静安寺环球大厦的一套办公用房及车位,并获得了上海房地产权证,但后来却发现该车位被建设银行上海静安支行改建为金库。为此,力固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排除妨碍恢复车位原状。
日前,静安区法院对力固公司诉请判决不予支持。明明是拥有产权的车位,为何打不赢这场官司?
花30万港元购买的车位竟然引起纠纷
此事要从1995年9月16日说起,力固公司从宏仑房产商处购买了位于上海愚园路环球大厦的一套办公用房,合同附件约定,力固公司购买地下室1层08号车位,车位售价为30万港元。1997年10月14日,力固公司取得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产权证的附记一栏载明:另有地下室一层08号车位,用地面积3.21平方米。
在力固公司买下环球大厦办公房的前后,建设银行上海静安支行也在1995年12月18日,与宏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环球大厦内的6个层面做办公室,附加条件是开发商同意在地下一层划出200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供银行改建金库并永久使用。
1996年4月3日,双方就金库位置变更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涉及车库位置调整,由开发商予以协调。2000年11月,建设银行委托开发商用挂号信方式发函力固公司,商讨车位置换问题但没有结果。
2006年3月,力固公司以财产所有权纠纷,起诉建设银行上海静安支行,诉称自己的车位被银行搭建占用,要求恢复原状。法院追加宏仑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原来是开发商疏忽一库“两嫁”
法庭上,建设银行上海静安支行辩称,与房产开发商宏仑公司在1995年签订的合同及1996年签订的补充合同中约定,08号车位永久性免费租给银行使用。而房产开发商将已属银行永久使用的车位卖给力固公司,实际上是将有瑕疵的产权过户给了力固公司,是开发商侵犯了力固公司权利。认为自己属善意使用人,已尽到了审慎注意的义务。在力固公司购买08号车位并于1997年10月取得产权时,银行已经使用了该车位,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银行使用该车位不构成对力固公司的侵犯。
而且,所争车位的搭建物为金库,金库采用厚钢板封闭焊接而成,且处于地下层,金库一层楼面和大楼整体结构依靠金库墙壁承重支撑,如拆除金库,极有可能对整幢大楼的结构安全造成危害,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第三人宏仑公司辩称,自己因工作失误将已提供给建设银行造金库的车位卖给了力固公司,为弥补工作失误,可为力固公司更换车位。
拆除金库影响大楼安全,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认为,所争的08号车位登记在力固公司名下,该合法财产权益理应受法律保护。建设银行轻信开发商能够与车位业主协调,未经同意而使用了该车位存在过错。
而房产开发商与力固公司签订《上海市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后,又擅自同意建设银行使用该车位,使交付给力固公司的权利存在瑕疵,侵害了力固公司的权益。因已经占用的搭建物是根据金库的特殊要求建造的,拆除它对整幢大楼的结构存在安全隐患,且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购置08号车位的价值。从节约社会资源、金库需求特殊性和整幢大楼的安全考虑,法院认为房产开发商提出的用车位置换,并给予力固公司适当补偿或折价赔偿的方案比较公平。
但力固公司在经法院向其释明后仍坚持原诉请,于是法院判决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日前,静安区法院对力固公司诉请判决不予支持。明明是拥有产权的车位,为何打不赢这场官司?
花30万港元购买的车位竟然引起纠纷
此事要从1995年9月16日说起,力固公司从宏仑房产商处购买了位于上海愚园路环球大厦的一套办公用房,合同附件约定,力固公司购买地下室1层08号车位,车位售价为30万港元。1997年10月14日,力固公司取得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产权证的附记一栏载明:另有地下室一层08号车位,用地面积3.21平方米。
在力固公司买下环球大厦办公房的前后,建设银行上海静安支行也在1995年12月18日,与宏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环球大厦内的6个层面做办公室,附加条件是开发商同意在地下一层划出200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供银行改建金库并永久使用。
1996年4月3日,双方就金库位置变更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涉及车库位置调整,由开发商予以协调。2000年11月,建设银行委托开发商用挂号信方式发函力固公司,商讨车位置换问题但没有结果。
2006年3月,力固公司以财产所有权纠纷,起诉建设银行上海静安支行,诉称自己的车位被银行搭建占用,要求恢复原状。法院追加宏仑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原来是开发商疏忽一库“两嫁”
法庭上,建设银行上海静安支行辩称,与房产开发商宏仑公司在1995年签订的合同及1996年签订的补充合同中约定,08号车位永久性免费租给银行使用。而房产开发商将已属银行永久使用的车位卖给力固公司,实际上是将有瑕疵的产权过户给了力固公司,是开发商侵犯了力固公司权利。认为自己属善意使用人,已尽到了审慎注意的义务。在力固公司购买08号车位并于1997年10月取得产权时,银行已经使用了该车位,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银行使用该车位不构成对力固公司的侵犯。
而且,所争车位的搭建物为金库,金库采用厚钢板封闭焊接而成,且处于地下层,金库一层楼面和大楼整体结构依靠金库墙壁承重支撑,如拆除金库,极有可能对整幢大楼的结构安全造成危害,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第三人宏仑公司辩称,自己因工作失误将已提供给建设银行造金库的车位卖给了力固公司,为弥补工作失误,可为力固公司更换车位。
拆除金库影响大楼安全,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认为,所争的08号车位登记在力固公司名下,该合法财产权益理应受法律保护。建设银行轻信开发商能够与车位业主协调,未经同意而使用了该车位存在过错。
而房产开发商与力固公司签订《上海市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后,又擅自同意建设银行使用该车位,使交付给力固公司的权利存在瑕疵,侵害了力固公司的权益。因已经占用的搭建物是根据金库的特殊要求建造的,拆除它对整幢大楼的结构存在安全隐患,且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购置08号车位的价值。从节约社会资源、金库需求特殊性和整幢大楼的安全考虑,法院认为房产开发商提出的用车位置换,并给予力固公司适当补偿或折价赔偿的方案比较公平。
但力固公司在经法院向其释明后仍坚持原诉请,于是法院判决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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