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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楼价高于市场价 买方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时间:2012-5-29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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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楼价高于市场价 买方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案情介绍】
    胡先生经某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一套住宅,并与中介公司签订《买卖要约通知书》,约定“胡先生同意以90万元购买该套住宅,若中介方能将该住宅以低于90万元的价格成交,胡先生则将差额部的50%奖励给中介方作为佣金”。同时,胡先生交给中介公司2万元定金。经中介公司努力,业主同意以87万元出售该物业。胡先生与业主、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后来胡先生了解到该住宅所在小区内其他同类型、同面积的住宅售价都不超过78万元,甚至有类似物业售价仅72万元左右。据此,胡先生认为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属于违规操作,因此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他所交的2万元定金,并终止交易。

    但中介公司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中所有条款都是交易各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因而并不存在欺诈行为;至于胡先生听到同一小区同面积住宅价格低于所购买的住宅,这种情况在二手市场十普遍,关键是买卖双方经协商以何种价格成交。所以中介公司要求胡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来源:新快报)

【案情结果】
    经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调解,胡先生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案情析】

    依据《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显然胡先生的情况都不属于上原述情形,这样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现而签订的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

    但依据《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78元左右的市场价,胡先生以90万元的价格购买,胡先生可以通过主张对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而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来减少损失。

    但我们要注意的是,在二手楼市中,由于交易情况和影响交易物业价格的因素多种多样(如业主急于兑现,可能会以低价出售物业等),因而同样品质的物业成交价格也会有很大差异。

律师提醒】
    市民如果不想因购买物业成交价过高而后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就要多了解市场行情,熟悉所要买物业的基本情况,或要求中介公司提供最近成交的同类型物业的楼价信息,事先对楼价做出大致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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