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认购书》引起的定金纠纷
【案情介绍】
2004年11月,盛先生与某开发商订立了一份《房屋认购书》,约定30日内在开发商售楼处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如盛先生逾期不签则作违约论,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盛先生已交付的定金。盛先生随即交付了5万元定金。2004年11月25日,盛先生前往开发商售楼处欲与开发商签署合同。但是,盛先生在审查合同文本时,发现合同文本中增加了十多条补充条款,多数为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对开发商有利的免责条款。盛先生要求售楼小姐删除这些补充条款,售楼小姐不同意,合同因此未签成。双方为5万元定金遂起纠纷诉至法院。
(来源:房地产时报)
【案情结果】
经过法院调解,开发商退还了盛先生5万元定金。
【案情分析】
认购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认购的物业,即你要买的房子。2房价,包括户型、面积、总价等。3付款方式,是一次付款、分期付款还是按揭付款。4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的注意事项、定金、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地点、付款地点、账户等。
一般情况下,在一定阶段签署的《房屋认购书》对于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对于认购书中已经约定好的内容,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更改。当然,认购书毕竟只是双方买卖的初步意向,很多内容需要双方在正式签约时约定。如果合同内容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均没有过错,开发商应当全额退还定金。就本案来说,开发商拟定的补充条款在盛先生签署《认购书》时并未出示过,也就未得到盛先生的认可,那么正式签约时,开发商应就这些条款与买房人进行协商。如买房人接受,则双方形成合意,经签字盖章成为预售合同的一部分;如果买房人不能接受,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则属于双方就这些条款不能达成一致,开发商无权没收定金。
【律师提醒】
合同双方应该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合同,《房屋认购书》已经约定的内容买卖双方应该遵守,但是对于那些在认购书中未作约定而在正式合同中突然现身的对己不利的条款,一方可以予以拒绝。
房屋预定纠纷在现实中比较多见,消费者在签订《房屋认购书》要注意以下三点:
1、确认开发商已经拿到预售许可证,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认购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由于认购书对买卖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认购书的基本条款要约定详细。
3、条款内容的约定要合法有效。
上一条:侵犯优先购买权,买卖合同有效吗?